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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万内幕交易:盾安上午债券发行失败如山资本高管下午就卖股票

2020-06-19 10:59:17来源:中国基金报

2500万内幕交易大罚单!12亿债券发行失败引爆危机, 马上就有人清仓股票...

见习记者 楚深

又见内幕交易巨额罚单!

6月18日,厦门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蒋某伟、朱某因内幕交易盾安环境、江南化工两只股票,合计被罚没近2500万元。

而故事则要从曾被曝450亿元债务危机的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集团”)一笔12亿元债券发行失利说起。

惊雷!12亿债券发行失利引发债务危机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本案的诸多细节。

2018年,盾安集团为偿还两笔合计22亿元到期债券,计划于当年4月20日、4月25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两笔额度分别为12亿元、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其中该笔12亿元债券对盾安集团影响重大,结果截至2018年4月24日11时00分,盾安集团未能完成募集,该笔债券发行失败,导致盾安集团出现债务危机。

2018年4月24日11时左右,在得知该笔12亿元债券发行失败后,负责集团资金筹措、调度和管理工作的盾安集团资金部部长周某,立即向盾安集团管理层喻某、姚某义汇报了相关情况。当天13时36分,盾安集团方面向主承销商工作人员微信发送了盖章后的《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的公告》。

2018年4月24日晚,姚某义召集盾安集团管理层喻某、王某等人开会研究应对债务危机。时任盾安集团下属浙江如山汇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山资本”)投资经理蒋某伟(姚某义妻弟媳)参加了本次会议。会后喻某草拟了《关于盾安集团债务危机情况的紧急报告》,并于当晚22时57分和次日7时46分通过电子邮件先后两次发给姚某义、蒋某伟等人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时,盾安集团是上市公司江南化工控股股东,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持有另一上市公司盾安环境30%以上股份。盾安集团法定代表人姚某义系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实际控制人。

2018年5月2日,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同时发布公告,称盾安集团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且该事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股票即日起停牌。

2018年5月3日、5月4日,江南化工、盾安环境分别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称盾安集团若无法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存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厦门证监局认为,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在依法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1时,公开于2018年5月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4日11时至2018年5月3日。姚某义、周某、蒋某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周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2时,姚某义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蒋某伟知悉时间不晚于2018年4月24日23时。

突击!上午债券发行失败下午就卖股票

厦门证监局查明,时任如山资本副总经理的朱某,在2018年4月24日13时46分45秒,朱某与周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时长57秒。同日13时50分01秒,朱某拨打周某电话,通话时长16秒。

同时,朱某与姚某义同在盾安大厦21楼办公,且直接向姚某义汇报工作,二人均承认在2018年4月23日至25日期间存在接触。朱某与蒋某伟系同事,在同一办公室办公,2018年4月24日至25日,公司考勤记录显示二人均正常上班。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24日14时13分至4月25日9时37分,朱某操作“裘某锋”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73.74万股,成交金额485.56万元,避免损失202.87万元。

2018年4月25日10时06分至10时23分,短短17分钟时间内,朱某使用本人电脑操作“项某荣”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99.5万股,成交金额651.49万元,避免损失269.92万元。

而另一边,蒋某伟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本人电脑操作其丈夫“周某军”证券账户,卖出“盾安环境”125万股,成交金额815.88万元,避免损失336.63万元。

数据显示,盾安环境2018年4月24日收盘价为6.61元。自当年5月2日停牌后,直到当年10月8日才复牌。在2018年10月16日,盘中股价一度跌至3.56元。

清仓!1小时亏损卖出215万股

除上述交易外,厦门证监局还认定蒋某伟与朱某共同内幕交易“江南化工”股票。

宣某飞系蒋某伟兄嫂。“宣某飞”证券账户于2012年1月17日开立,证券公司预留电话为蒋某伟电话,资金来源于蒋某伟,由蒋某伟实际控制,并由朱某管理操作。

2018年4月26日10时25分至11时26分,朱某操作“宣某飞”证券账户,集中、清仓、亏损卖出“江南化工”214.9877万股,成交金额1191.70万元,避免损失68.86万元。

厦门证监局查明,蒋某伟和朱某系同事关系,二人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交流便捷,其中,蒋某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朱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蒋某伟、周某存在联络接触。在“宣某飞”证券账户卖出“江南化工”前,蒋某伟操作“周某军”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朱某操作“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蒋某伟、朱某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行为。

数据显示,江南化工2018年4月26日收盘价为5.38元,自当年5月2日停牌后,直到当年11月2日才复牌,复牌首日就跌停。

处罚!两当事人合计被罚没2500万元

厦门证监局认为,蒋某伟、朱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而在听证过程中,蒋某伟方面认为,2018年4月24日,盾安集团就已通过上海清算所、中国货币网披露了2018年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失败信息。结合盾安集团前期已披露的财务信息,一般投资者可以推断出该次发行失败必然导致债务危机,因此债务危机这一信息在2018年4月24日就已公开,不再满足内幕信息“非公开性”特征。

厦门证监局认为,本案内幕信息并未因盾安集团披露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公告而公开。其一,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为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而非单纯指盾安集团超短期融资券取消发行。其二,本案中,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在2018年4月24日均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盾安集团债务危机事项。其三,从取消发行公告并未完整披露取消发行的具体原因以及对盾安集团、盾安环境、江南化工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厦门证监局查明,“项某荣”“裘某锋”证券账户自2017年5月买入“盾安环境”后近一年未曾卖出,却唯独选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两天集中、清仓、亏损卖出“盾安环境”,2018年4月26日10时25分至11时26分,集中、清仓、亏损卖出“宣某飞”证券账户持有的“江南化工”。上述交易卖出意志坚决,且卖出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及朱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等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足以认定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最终,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蒋某伟内幕交易“盾安环境”、朱某内幕交易“盾安环境”、蒋某伟和朱某共同内幕交易“江南化工”的行为,合计没收蒋某伟违法所得391.72万元,并处以罚款1120.06万元;没收朱某违法所得486.57万元,并处以罚款500.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