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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评论:用好十四五进口免税政策赋能科技创新产业

2021-08-01 10:48:10来源: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科技强国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发布《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以下简称《支持科创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境内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及出版物进口单位为前述有关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可享受有关的进口环节减免税待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连同其他有关部门随即还发布了与《支持科创进口税收政策》配套的《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上述进口优惠政策的相关具体事项予以明确,例如享受优惠的进口单位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核定部门,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的退还条件,进口单位对进口增值税的免税自主选择权,以及进口免税货物的管理使用要求和违规惩戒规定等。

新政核心内容概述

哪些进口商品可以免税?

此次发布的《支持科创进口税收政策》涉及的免税商品包括以下两类:

1。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2。 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上述免税商品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动态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第1类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2类商品只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免税政策的单位名单一般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前核定。参与核定的部门包括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以及省级科技、财政、税务、商务主管部门和享受免税政策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等。

可享受免税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2) 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 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4)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可享受免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非独立法人的(如内设部门),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为科研、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的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观察与建议

关注政策发展趋势,做好长期规划

此次公布的进口免税政策有效期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的时间跨度同步。考虑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国家长期发展要求,下一个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会保持稳定和延续。因此企业应该从更长远的视角看待进口免税政策,评估和预判政策的长期效果及其对企业持续发展的影响。

伴随信息技术的广泛和深度应用,科技创新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跨界融合、全球化、多主体协同的特征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快速崛起的新科技企业,还是试图改变产业链价值链的科技企业,或是启动新一轮规划布局的成熟科技企业,在跨界全球合作时,需要将国际贸易中所涉及的进出口优惠政策嵌入产业规划要素,积极研究如何顺应政策趋势,获得长期支持,从而起到降本增效,引资聚能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此次的优惠政策以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近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针对各具体产业领域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覆盖了集成电路、软件、显示、航空、医药、科普、能源等领域(详见文末附件)。而且,除了进口环节的税收政策优惠以外,科创活动还有望为企业带来诸如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入股递延纳税等多项优惠政策的叠加效应,企业在进行商业规划时需要将相关政策进行充分消化理解,一并纳入考虑。

关注政策调整变化,用足政策红利

和“十三五”期间的支持科创进口优惠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十四五”政策进一步拓宽了优惠范围。

首先,可以享受进口优惠政策的主体范围进隿一步扩大。如国家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等单位系本次新增的享惠主体;而且,新政策还将可以享受优惠的科研院所由原来的省级扩大到地市级。对于新增的享惠单位,可能因为对政策不敏感,或者对进口优惠相关的申请、申报流程不熟悉,从而出现无法正常享受优惠的情况,这类单位可以考虑寻求专业团队的帮助。

其次,此次发布的优惠政策对进口免税商品的管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放宽。惯例上进口免税商品的后续管理要求较为严格,一般仅允许进口单位自用而不得“移作他用”。此次新政则明确,经海关审核同意,科研机构、学校等可将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也可在一定限度内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等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开放共享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由此可见,此次发布的优惠政策在进口免税商品的后续管理方面更为宽松灵活,为进口单位用好用活进口免税政策,实施进口免税商品的资源共享提供了空间。

此外,可享受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名单和免税商品清单将会分批次出台。其中的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 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享受进口免税单位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有鉴于此,在具体实施环节,进口单位需要考虑制定专业化V K 譥 K 的方案,对可能涉及的退税资格确认、退税额计算和时间衔接,以及是否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事项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管理。

关注政策管理要求,避免违规风险

拟享受此次发布的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既应符合《管理办法》的特别要求,也应遵守进口减免税管理的一般规定。因此,相关单位需要学习、消化、适应有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避免专业能力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导致差错和违规问题。一般而言,进口减免税合规主要涉及进口主体的资格和进口货物的管理两方面合规事项。

首先是免税主体资格合规。根据《管理办法》,进口单位是否具备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主体资格需要事前核定,单位性质不同,核定的部门也不同,其中涉及国家和地方各相关部门。各部门的管理要求、办事程序未必相同,对政策的理解有时也会出现差异。进口单位在保证前期申请资料真实可靠的前提下,须注意办事程序以及后续和不同部门沟通的有效性,避免出现错报和虚报的情况,以及办理程序的错误和违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进口单位应防止想当然地对管理要求作出不正确的理解。以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免税政策为例,获得地方政府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必能够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从而享受此次出台的免税政策。比如,上海市认定外资研发中心,要求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而《管理办法》则要求可以享受优惠的外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或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此外,进口单位进入核定名单后,若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后者将Z8按规定核定变更后单位能否继续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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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进口货物管理合规。和一般贸易货物不同,享受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在放行后的规定监管年限内仍需严格遵守海关的后续监管规定。根据现行规定,除飞机、船舶、机动车辆以外,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为3年。在免税货物监管年限内,如果进口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不仅无法继续享受免税政策优惠,还可能面临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

结语

税收政策是科技创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则是对“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延续、优化和完善。可以预期“十四五”期间减免税规模会进一步增长,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应抓住机遇,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以有效降低支出负担,驱动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为科技创新和持续发展赋能。

(文章来源: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