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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

2020-07-28 13:56:2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从产权制度保护、惩治侵权行为、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六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下面凯诺律师就主要的为大家简单的梳理一下关于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不予支持

《意见》中指出,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土地征收,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开展的项目才可以实施征收。而且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也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之所以将公共利益范畴以列举的形式明确,就是为了缩小征地范围,尽可能的保障农民权益。因此,今后关于土地征收的案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可能就会着重审查土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各项规划和计划。

二、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 以多种方式对被征收人合理补偿

《意见》中指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征地补偿,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及时足额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这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而《意见》中又再次强调了要遵循及时合理补偿的这一点,那么显然被征收人的权益又再次得到了保障。

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意见》中指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

实践中,违法占用土地搞建设的情况屡屡见报,而且此前也曝光了多起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别墅的案件,比如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河北“削山造地”违建别墅群、黑龙江牡丹江市“曹园”、 河北邯郸的“袁府”、天狮集团董事长神秘会所——“华堂”等。近几年,各地为了保护耕地持续开展了清理违法建筑的专项活动,主要打击未依法审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项目。

我们都知道,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审批有着严格的规定,若大家无视新《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例,以身试法,违规审批、违规征地、违规建设,一切从简的话,那么相关责任人必定会被依法给予处分,若是构成犯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意见》中指出,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些事项包括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等。

因此,实践中若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一旦构成犯罪,就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是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