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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要撤销已签补偿协议,村委会出庭作证,征收方输了

2020-09-23 09:29:25来源:新浪

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拆迁公司又作出《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告知函》,该告知函的内容大致是,村民没有如实告知拆迁方具体的情况,所以要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如果领了拆迁补偿,则须全部退还给拆迁方。那么,被征收村民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王先生在福州市拥有205.38平方米房屋,其中1984年前建成砖木/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3.9㎡/22.2㎡;1984年至2004年间建成砖木/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39.63㎡/52.53㎡;2006至2012年间建成房屋建筑面积67.06㎡。2017年10月26日,征收方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某镇旧房屋区地进行协议征收。后征收方发布了《致某镇某村旧屋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群众的一封信》,之后征收方又发布了《旧屋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王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

在征收方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后,向王先生出具了两份《具结书》,其中一份《具结书》承诺王先生向征收方及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及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另一份《具结书》主要是关于王先生房屋的情况以及补偿方面的内容。2018年2月10日,征收方与王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2018年8月24日,征收方又对王先生作出《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告知函》。

《告知函》中的主要内容是,征收方认为王先生在签约时没有如实告知房屋是村集体的,所以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签订不符合《合法法》中的第五十四条规定,所以要撤销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如果王先生已经领了拆迁补偿款,则要退还给征收方。王先生对该《告知函》不服,所以就提起了诉讼, 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案涉《征收补偿协议》。

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如果王先生的房屋在1988年就已经存在的话,当时王先生才十几岁,不可能由其建筑如此之大的房屋。所以,王先生并非是本案的适格的原告主体。再者,根据《物权法》中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效力当然函盖 坐落在该产权证的红线范围内的诉争房屋,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撤销,而且,该房屋是无证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所以应当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且只能获得重置价,而不是按区位价实现产权置换。如果继续履行该补偿协议的话,那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王先生认为,其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在本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文件中,均规定无产权房屋安置权益归属于房屋的权利人,并非建造人。再者,拆迁公司向其作出的《告知函》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征收方并没有将有关行使撤销权的权力委托给拆迁公司,所以,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要继续履行。对于征收方所说的,其没有如实说被征收房屋的,存在欺诈或隐瞒事实的行为,王先生自己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上述的行为。所以,请求维持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首先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居住条件不降低,对于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土地附着物的核定,而要以市场价予以补偿。因王先生房屋是该村遗留问题,且村委会也已经出庭表示,该房屋是王先生私产,与村集体财产无关,所以,征收方主张的王先生无权按产权置换的方式予以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法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一般是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的。

也就是说,这类房屋在拆迁时也要给予有合理、公平的补偿。征收方将这类房屋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给予极低的补偿显然是不太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