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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产品没收并罚5万元

2020-08-03 14:21:10来源:佛山在线

佛山某产业有限公司因侵犯其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没收库存侵权产品及侵权商品包装物,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3日,三水区市监局接到市局转办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佛山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的“法牛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与B公司持有的第1146010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其行为侵犯了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后,三水区市监局还收到了C公司的投诉,反映A公司生产销售的“神爪”牌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所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与C公司持有的第15559090A 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其行为侵犯了C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办案人员开展调查并比对证实:当事人A公司生产加工的“法牛?”“KLS?”“美牛MEBULL”三个品牌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外包装装潢与B公司持有的第1146010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谋家?”品牌强化维生素能量饮料外包装装潢与C公司持有的第15559090A号注册商标相近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水区市监局没收了A公司库存的侵权产品及侵权商品包装物,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值得借鉴的是:办案人员在现场取证过程中对当事人现场的标识实物、工作人员及其经营场所,以一同拍照或采用全景式拍摄与局部细化拍摄相结合的方法,利用组合照片或镜头,既固定标识实物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突出标识实物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处,以印证标识实物与当事人相关,在当事人确认或其他有证明资格的人员在标识实物、照片或其他复制件上签名盖章或摁手印确认后就可以进一步确保取证到位,取得关键的证据,把握最佳的案件查处时机。

其次,对商标侵权的判断和认定,充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所确定的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以是否可能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或商标淡化来衡量,确保定性准确,处罚恰当。

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案的查处,对辖区内商标侵权行为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如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广大市民应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共同打击违法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发生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由区市场监管局提供 佛山日报记者吴昱萱整理)

原标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没收并罚5万元

来源|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