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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诉前和解中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2021-02-24 14:21:03来源:佛山在线

远程线上调解,跨越4200公里,解决当事人装修困扰;面对微信群造谣,坚决捍卫受害人名誉权,全力消除不良影响;创新运用多元调解联动机制,数度奔波,终为家长领回退款……

近年来,佛山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诉前和解中心建设,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佛山样本。2020年,全市两级诉前和解中心办案107316件,调解成功41841件,调解成功率近四成。

近日,佛山诉前和解中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案例1

保障业主权益 助破产企业重焕生机

案情简介

开发商三水冠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为将三水区某楼盘盘活,由包销单位舜某公司以毛坯、精装修等方式出售其中149套住宅。交楼后,有16名业主因部分房屋未按照约定进行精装修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三水冠某公司退还装修费、赔偿损失,并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

三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16名业主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并就迟延交房违约金另行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佛山市两级法院与佛山市两级诉前和解中心密切协作、灵活联动,该16件系列案连同后续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批案件由诉前联动成功化解,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民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又降低了对企业品牌的不利影响,促进其盘活资产,并保留优质资源,继续“放水养鱼”“保壳再生”,实现多赢的效果。

案例2

织密诉前调解小网格 筑牢诉源治理大格局

案情简介

佛山市佳某公司是顺德区均安镇某小区之前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佳某公司离场,但业主仍拖欠部分物业管理费用。佳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律师服务费。

而小区开发商鸿某公司曾因逾期交楼,与业主约定将承担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用。鸿某公司支付了1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后,因自身资金问题还剩6个月物业管理费暂未支付。

调解结果

经顺德区诉前和解中心沟通协调后,鸿某公司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但不同意支付律师费。

随后,诉前和解中心启动与行业协会的联调机制,召集组织物业协会人员、鸿某公司、佳某公司召开协调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由鸿某公司支付所有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佳某公司撤回对该小区所有业主的起诉。

典型意义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是“法院+和解+行业协会”智联调解机制搭建以来的又一次生动实践,促进各种调解力量的深度融合,不断织密诉前调解“小网格”,深度参与区域社会治理,将诉前调解的触角延伸至社区、企业、村居,使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案例3

化解疫情影响 跨越4200公里线上解纷

案情简介

李某家住新疆乌鲁木齐。2019年,他与冯某签订装修合同,请后者为自己在佛山的房屋装修。

然而,装修完成半年后,房屋的墙壁涂料依然刺鼻、阳台也没做防水、水泥开裂渗水、地砖色差较大,但冯某认为装修没有问题。2020年7月,李某起诉冯某至南海法院,请求冯某赔偿部分重新装修费用、误工费、迟延入住损失等合计44870元。

调解结果

去年7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李某无法到佛山参与调解。南海区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一边与指导法官研判案情,寻找调解策略,一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当事人沟通。

经多轮协商,诉前和解中心充分运用“粤公正”小程序,实现当事人线上“面对面”调解。李某同意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不大,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身处外地的当事人如果按照诉讼程序维权,成本很高。调解员充分利用线上信息技术进行远程调解,解决了当事人的困扰,高效、便捷、安全解纷。

案例4

微信并非法外之地 名誉侵权亦需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陈某在微信群(群成员100多人)散播莫某及禤某的照片,并在照片上写有侮辱性文字,对莫某和禤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随后,莫某和禤某报警,佛山公安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线上调解。/佛山中院提供

2020年6月,莫某和禤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陈某需向二人赔偿并消除影响。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受理此案后,专职调解员从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为出发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案件诉讼利弊,并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向莫某、禤某各赔偿4000元。

典型意义

微信群虽为虚拟空间,却并非法外之地。如果涉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成功调解,有利于尽快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回归正常生活,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审前一体和解机制 化解行政争议

案情简介

澳某公司向三水区社保局申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以《认定工伤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

澳某公司曾就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三水区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因该案尚未审结,《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申报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因此三水区社保局没有处理。澳某公司认为三水区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在三水区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协调下,三水区社保局收取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申报资料,并进行处理,澳某公司也撤回对三水区人社局、三水区社保局的起诉,案涉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由于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分别属于行政救济途径与民事救济途径,如果劳动者走完全部法律程序,一般需要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本案中,因澳某公司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尚未成就,如果仅从工伤保险待遇切入调解,无法及时保障劳动者进行工伤待遇理赔。诉前和解中心对三方开展调解,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解决,有效避免讼累。

案例6

发挥港澳籍调解员优势 服务大湾区发展

案情简介

顺德区某投资有限公司、黄某分别持有广东某环保板业有限公司40%和60%的股权。

2017年,广东某环保板业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顺德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前者40%的股权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黄某持有前者10%的股权以人民币5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计2500万股权转让款。

随后各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广东某环保板业有限公司50%股权。但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一直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只向顺德区某投资有限公司给付过500万元,未向黄某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

顺德区某投资有限公司、黄某认为,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已严重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故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

调解结果

在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专职调解员与香港籍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各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弥补过失,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同意把已支付的500万元作为此次股权转让中的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港股权纠纷,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受理此案后,邀请香港籍调解员全程参与此案,后者充分发挥其熟悉港澳法律的优势,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也让港澳籍商人对内地的法律法规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

案例7

纠纷陷入僵局“调裁执”一体化显成效

案情简介

2017年,谢某、吕某、恩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吕某受让位于南海的商住楼一幢(下称“涉案项目”)的使用权和产权,并将涉案项目49%的权益份额以17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

谢某需先支付1000万元,在吕某取得项目过户至双方指定人员名下的交件回执三天内,再支付715万元。

谢某如约支付1000万元后,吕某却没有将涉案项目过户至双方指定人员名下。2018年,谢某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同期查封了吕某名下位于恩平市如意街的土地使用权。

法院一审判决吕某返还谢某1000万元及利息和装修款项等59万元及利息。恩平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吕某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结果

历经三次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吕某支付谢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353万元,谢某申请解封吕某的相应财产。吕某在解封办理完毕预售许可证后,将商品房中的一部分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剩余商品房出售后吕某向谢某支付所售房款的70%用于清偿案涉债务。

典型意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具有便捷高效、省时省力等优势,还可以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潜在的其他纠纷。针对可能涉及案外人与法律关系交叉的案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更为明显。

案例8

向行业协会借力 促邻里和谐相处

案情简介

骆某与韦某是楼下楼上的邻居。自2020年3月起,骆某发现自家房屋天花板及全屋墙体多处积水、发霉。维修人员表示是楼上漏水所致。

双方多次协商都无法解决,骆某诉至法院要求韦某限期修复漏水处,排除漏水妨害并承担骆某修复房屋的相关费用、误工费用等。

调解结果

由于案件涉及房屋漏水、修复费用评估等专业问题,诉前和解中心将案件交由三水区装修行业协会的调解员开展调解。

调解员了解案情后发现,骆某的房屋出现多处发霉,一方面因为韦某的管道漏水,另一方面也有骆某常居香港、房屋长期无人照看的原因。调解员向双方详细介绍了漏水原因、修复方案和成本,双方逐渐放下偏见。韦某将房间洗手盆漏水位置修复后,承诺如果半年内再次出现漏水发霉现象,愿意为骆某的天花板、墙身做全面的翻新处理。之后,骆某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行业协会下属的调解员以其专业知识和威望,能够快速解决大量涉专业知识的案件。

如果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渗水的原因分析需借助司法鉴定辅助认定,耗时长、成本高。行业协会调解员的提前介入,则让案件快速化解于诉前。

案例9

巧用商事规则 解企业对赌困局

案情简介

S科技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4年,S科技公司与目标公司H电子公司的全体自然人股东,签订对赌协议,约定S科技公司对H电子公司进行股权性融资,融资金额超亿元,协议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内容。

后因H电子公司经营出现连年亏损,2020年,S科技公司与H电子公司的两自然人股东签订《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两自然人股东回购S科技公司持有的H电子公司股权及对H电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因两自然人股东没有依约履行协议,S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S科技公司与两自然人股东达成调解协议,后者继续履行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调解专业化的一个典范。专职调解员认真研判案情,找到纠纷的症结所在,并在速裁法官指导下,运用专业商事规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促成和解。

案例10

联动衔接行政调解 化解预付费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顺德某“爱婴”早教机构突然关门。家长们获知消息后,迅速聚集在早教机构,要求退回预付费用。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了解,85名家长共预交费用88万元。早教机构原负责人认为,其已于2020年3月将机构转让给他人经营,并与受让人协商将剩余课时服务打包一并转让,家长们应向受让方主张权利。但该说法不被家长接受。

调解结果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顺德法院通报相关情况,并迅速组建起一支联合调解小组。在调解小组的努力下,早教机构原负责人同意退费,但受疫情影响早教机构数月未开业,一次性退费存在困难。最后,家长同意早教机构分期退款。

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是顺德法院构建消费领域纠纷矛盾化解新模式后,首个运用与行政调解联动衔接机制成功化解的预付卡类纠纷。

在消费纠纷领域,建立法院与行政调解联动衔接机制,可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线上线下多维度、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完善诉前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一环。

原标题: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佛山样本

佛山诉前和解中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来源|佛山日报

文|记者韦娟明 通讯员林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