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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

2021-04-07 18:21:29来源:佛山在线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拍卖属于张三所有的(取得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S花园1234号房。2020年4月21日,买受人李四以369478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经法院裁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四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四时起转移。文书送达李四的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

张三于2020年12月21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二手房交易业务,税务机关认为其销售购买不足2年(2018年11月13日~2020年5月12日)的住房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则表示应以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时间作为转让住房时间,即上次取得时间(2018年11月13日)到转让住房时间(2020年12月21日)已满2年,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题:如何判定司法拍卖房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办理结果:以法院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四的时间作为销售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征增值税,不符合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要求。

■案例评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关于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

针对拍卖案例,应以拍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等资料生效确认销售不动产行为发生。在确认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前提下,如拍卖行为已支付价款,则以出让方收到价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拍卖行为未支付价款,且拍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等资料约定付款时间,则以约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拍卖行为未支付价款,且拍卖合同或法院裁定书等资料未约定付款时间,则以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执行中,对上述三个时间按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件中,法院2020年4月21日以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已确认拍卖成交,买受人李四已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拍卖款项缴入法院账户,即视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法院执行裁定书明确,财产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四时起转移。裁定书送达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即已明确该权属转移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不符合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要求,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原标题: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

来源|佛山日报

文|三水区税务局提供佛山日报记者吴昱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