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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创新举措!非住宅建设项目明确开竣工期限

2021-08-23 13:01:15来源:佛山在线

佛山日报讯记者李祥锐通讯员张毅报道:开竣工管理是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环节,不过目前除住宅用地外,国家并未给其他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规定开竣工期限。面对这个监管上的难点和堵点,高明区创新举措,为各类建设项目明确竣工期限。

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印发。其中规定,住宅用地应在交地之日起的1年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的3年内竣工;其他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体量、建筑高度和地下室层数不同,最迟也要在交地之日起的3年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的9年内竣工。

根据《方案》,全区非住宅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参照条件共有以下6条: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米,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10万~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根据这些条件排列组合后,可分出8种不同情形。而在这8种情形基础上,再综合项目地下室层数,就可以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

比如,高度大于100米,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且拥有3层或以上地下室的建筑,其开工期限,就是从交地之日算起的3年以内,可以在开工9年以后才进行验收。而高度小于或等于100米,建筑面积也小于或等于10万平方米,没有地下室或者地下室少于3层的,必须在交地之日算起的1年以内动工,动工4年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上面开列的非住宅项目开竣工时间限制,都是按照建筑设计及施工规范,结合以往相关项目的建设实际,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得出的。

对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开竣工违约情形,《办法》进行了详细列明,重点明确了因暴雨、溶洞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施工工期的认定标准和流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合同履约复核时免除相关违约责任,使其不必再急于办理延建手续,也不用担心未及时办理延建手续将来可能产生的违约问题。

《办法》还优化了违约金计收方式,只要是《办法》实施前没有因开竣工违约被处罚的建设项目,其土地合同约定违约金执行标准可以调整为0.3‰/日。对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在土地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前,土地使用权人主动进行竣工申报的,违约金可按逾期竣工部分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核算计收。

原标题:非住宅建设项目明确开竣工期限

高明区创新举措,解决土地供后监管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