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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港平台违约疑云 基金管理人称通报失实

2020-06-12 09:57:31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江苏高港平台违约疑云:基金管理人称通报失实,中间人获利900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11日,一则落款为“临港经济园管委会”的情况通报在市场流传。

通报称,2017年11月,扬州衡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扬州衡凯”)工作人员潘某、俞某伙同三家企业及相关人员伪造了共计3亿元的虚假债权,发行总规模不超过3亿元的私募基金,由临港相关平台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

通报还称,经司法机关综合研判,这是一起企业伙同基金公司、国家工作人员合谋诈骗侵占国有资产2.99亿元的重大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回应并未加盖公章。这一回应主要针对此前一份投资者爆料。

该爆料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管理委员会以名下两家融资平台,分别作为融资和担保主体,募集近3亿元投资。目前兑付了1.5亿,尚有1.5亿尚未兑付,构成违约。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这是江苏首单政信非标违约,因此备受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了该管委会多位高管,但均未获得正面回应:未明确否认或承认该通报的真实性。其中一位称“事实是这个事实。”

扬州衡凯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关于通报我们注意到了,但是否官方来源不能确定,通报内容失实。”

疑云重重,那么事情真相如何?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公布了两份相关的一审判决,通过两份判决书可以管窥相关情况,背后则揭露了部分政信融资的隐秘利益链条,如中间人从该项目中获利900万。

交易结构

投资者的爆料称,2017年11月泰州顺康投资公司(下称“泰州顺康公司”)作为“泰州临港经济园私募投资基金”项目的融资主体,以江苏临港经济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临港经济园公司”)作为该私募基金的保证担保单位,通过扬州衡凯募集该私募投资基金,总规模3亿元,设计期限有1年和2年两款。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泰州顺康投资公司的股东为江苏临港经济园公司,而后者则由泰州市临港经济园管委会全资持股。

综合判决书来看,经民生银行泰州分行工作人员李某等介绍,扬州衡凯项目经理潘某与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管委会原副主任朱某及芮某、史某峰、施某昌商议融资事宜。后双方商定以发行“凯璞庭·泰州临港经济园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募集资金。

具体模式为:

1.设计泰州市东方印刷板材公司(芮某曾控制)、江苏海投新能源投资公司(史某峰为大股东)、江苏迈世达电子公司(施某昌曾控制)三家企业享有对泰州顺康投资公司3亿元债权,分别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函;

2.将设计的三家企业的债权转让给扬州衡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扬州衡凯募集资金后放款给三家企业,泰州顺康投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江苏临港经济园公司为泰州顺康投资公司还款承担担保责任;泰州顺康投资公司委托三家企业还款。

投资者爆料称,该私募基金实际筹集2.994亿元,分三年共十九期。自2019年1月10日开始兑付,前三期兑付正常。从2019年2月28日(即第四期)起出现兑付问题,后经基金管理公司扬州衡凯与高港区临港经济园多次沟通协调,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的六期,虽有拖延,但也拿到投资款的本息(拖至2019年底这六期全部兑付了本息)。

但是到了2020年1月份,高港区临港经济园不再兑付投资人款项,扬州衡凯及投资人多次要款未果,临近春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考虑到维稳,就对到期私募基金兑付了投资本金的55%,尚有到期私募基金本金的45%及利息、以及未到期的两年期私募基金第1年期利息均未兑付。

前述通报称,扬州衡凯在未严格依规尽责调查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通过发行私募基金融资2.99亿元,直接支付给三家企业,并无分文进入临港平台账户,所以临港平台无法支付投资款。

隐秘链条

李某等认为,该融资模式是“借户融资”(即通过三家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明知“借户融资”模式是受政府监管的,为规避政府监管仍积极介绍、促成双方签订融资协议,并与朱某等人商定按融资得款比例向潘某等人行贿。

2018年1月至5月间,扬州衡凯融资人民币19810万元,分别打款至芮某、史某峰、施某昌控制的三家公司。三人依约将好处费以现金方式交给李某。在此过程中,李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70.36万元。

李某等按约定将融资额0.2%的好处费送给潘某,合计人民币39.62万元。2018年11月,潘某得知李某还截留了高额费用,要求其补偿。同年11月29日,李某向潘某提供的账户打款人民币60万元。

2019年1月,潘某、俞某(扬州衡凯项目主管,潘某的上级)决定绕开李某等人,直接为朱某等人融资,并将朱某等人所送融资额1.2%的好处费平分【潘俞二人商议自己一方的融资成本为11.8%,朱某一方的融资成本为13%,差额部分的1.2%由二人均分】。同时,潘某又以资金紧张为由,私下要求朱某多支付融资费用给其个人。

同年1月至2月间,潘某、俞某利用职务便利融资人民币10130万元,分两次打款至史某峰控制的公司。此后,潘某非法收受史某峰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62万元,并将其中60.78万元交给俞某。

法院认定,李某、潘某、俞某分别获利910.36万、300.84万、60.78万。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指出,案发后,李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910.36万元,其中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549万元,向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管理委员会退出赃款人民币361.36万元。法院判定,两部分都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预缴财产刑保证金,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法院判决,李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俞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俞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俞某与潘某共同犯罪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考虑俞某到是从犯、认罪悔罪、退出所得赃款,可以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一审判定,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俞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判定,潘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0万元,俞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78万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潘某的亲属向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本院划扣的与被告人潘某有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7000.58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本案未退赃款人民币1151399.4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杨志锦 编辑:马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