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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资近千万元全款购买“一手商铺” 其中400余万元竟是转让费

2021-03-20 13:56:26来源:新浪

百万商铺“转让费”调查:999万购买“一手商铺”,438万是转让费?

红星新闻

3月8日,巩先生再次从新疆飞赴成都,期望能将自己购买商铺发生的纠纷顺利解决。从2017年3月31日交完房款、签完合同,发现自己斥资近千万元全款购买的“一手商铺”竟然存在400余万元转让费,4年间他已为此多次奔波。

2016年12月底,来自新疆的巩先生在成都锦江区绿地468购买了2套商铺。但在签订合同、交付全款后,巩先生发现,自己缴纳的999万元购房款,竟然有400余万元是转让费,且打进了个人银行账号。

1500万元商铺折扣价999万元

定金怎么进了个人银行账户?

巩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6年12月底,他在成都锦江区绿地468熙街认购了两套商铺。

巩先生表示,经朋友推荐,他到“绿地468熙街”考察商铺,看中了三楼301、四楼401两套,面积分别为206平方米和492平方米。现场接待的工作人员表示,正值公司优惠大促,两套商铺原价1500余万元,如果能当场定下且全款支付,则优惠价格为999万元。工作人员还表示,两套商铺都带租约,每平方米租金50元左右,回报率高。

↑购房时的宣传单。

↑购房时销售人员所写的房屋价格计算单,总价原价为1500余万元。

巩先生表示,因开发商是知名房企绿地集团,且销售人员一直介绍是开发商一手房,购房点的位置就在绿地商铺现场,他出于信任,2016年12月29日交付了20万元定金,签订了认购书。只是,20万元定金打入的是一个叫“王某某”的个人账户。巩先生说自己也提出过质疑,但对方表示这是公司内部流程,让他不用管。

按照约定,支付20万元定金后,到2017年1月11日期间,巩先生又先后向“王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分多次打入共计210万元。巩先生解释说,工作人员表示是特殊优惠价格,定金需交满30%,才能保留购买资格。

签完合同才发现:

438万元是转让费

2017年3月31日,巩先生和妻子丁女士专程到成都交付剩余房款、办理购房手续。“但一直在等。”巩先生说,工作人员一直以购房人太多、需要排队为由,让他们一直等到了当晚六七点。快要下班时,才将他和妻子分开,让丁女士去财务部交付余款,巩先生则留下签购房合同,“(所有合同)都是叠好的,一摞。”巩先生说,因时间较晚,工作人员也一直催促,他没有想太多,也没有仔细翻看,由工作人员事先填好了信息,他只是在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

丁女士交付房款时也有疑问,房款分为2笔,一笔打到了绿地集团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额为560余万元,但收据上付款人却是“王某某”,交款人是丁女士(该收据在办理网签时交还绿地,但已做公证)。另一笔208余万元,也打入了“王某某”个人账户(此前已打入230万元定金),开具收款收据的,是四川倍非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巩先生提供的妻子付款时的购房收据,姓名显示为“王某某”(已做公证)。

巩先生说,当时他们就提出疑问,但工作人员解释说,倍非特是绿地旗下的管理公司,房款支付是内部程序,只要拿着发票就证明交过房款,保证能拿到房就行了。

巩先生表示,他们当时没有过多细问,直到晚上仔细研究合同才发现,在与绿地签订的购房合同下,还各有一份转让合同,而打入“王某某”个人账户的钱就是转让费。

“我明明就是买的一手商铺,怎么会有转让费?”巩先生说,他和妻子、朋友多次返回购房地点进行询问,但对方不予正面回复,提出的退房要求更是被拒绝。

巩先生表示,多次沟通没有进展,为了防止退钱不成,商铺也拿不到,他们办理了网签以及租赁关系转移等手续。然后发现,当时工作人员介绍的租金价格也不对,原本被告知租金分别为54.5元/月/㎡、53元/月/㎡,但实际租金标准为30元和26.7元。

追偿过程中发现:

该商铺此前与他人签订过买卖合同

巩先生表示,从2017年购房后,他们就不断与绿地蜀峰房产等进行沟通,对方先后提出将两套商铺再次转售、再退款,只是需要巩先生负责承担转让时的中介费,或是以绿地其他商铺、停车位免费使用权作为置换,但都未达成协商一致。

2018年,巩先生和妻子将绿地蜀峰房产和倍非特公司起诉到锦江区法院(后原告巩先生自行撤诉)。巩先生表示,起诉过程中,他从对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得知,绿地蜀峰房产公司与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约定绿地将“绿地468公馆”12栋房屋按照人民币4994.736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王某某,该合同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也未付款和交付房源,以及相关房屋租赁关系转移。证据中还包括“绿地集团合同更名流转单”等资料,以证明转让关系成立。

↑起诉至法院时对方提供的情况说明。

巩先生表示,自己在购房时,销售人员从未说明有以上合同关系存在,并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一份是‘王某某’委托倍非特公司转让商铺,一份又是倍非特公司委托‘王某某’收款,还有一份是‘王某某’又委托绿地和我们签合同。”巩先生说,到底是谁委托谁?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巩先生提供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上,出卖人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中的第2条,明确提到“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同时,记者通过天眼查APP查询获悉,四川倍非特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倍非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8日被注销。

销售人员:

存在一笔查不到的账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当年商铺的销售人员周先生,他表示,他当时是属于顶呱呱旗下巨方地产的工作人员,在巨方地产位于绿地468项目的销售点,属于“资方”,但他不清楚巨方地产与绿地集团是委托还是资方购买的关系。

对于当时销售商铺一事,周先生回忆,当时他所在的项目商铺都是先由个人统一接手,然后再由资方分批卖出。除了巨方地产外,还有好几个资方。但销售时对外介绍确实为“一手房”,因为不存在二手过户,只需要在绿地集团完成更名就行。

“比如说,(统一接手)这个人跟绿地集团这边有关系,他一下子都买了。”周先生介绍说,这样绿地集团也能完成销售业绩。整栋全部接手的价格,自然比分批单独购买的价格低。“(接手方)肯定是要赚钱的,但是不会明说他能赚多少。”

周先生表示,自己在推销时肯定是说清楚过需要更名的。“(如果)不说,他不办理更名,也没有办法成交。”周先生表示,(差价部分)名目他记不清楚,应该类似服务费,说明了付款时需要刷两笔,一笔给开发商,是房款,“我们这边刷一部分。”同时,周先生表示,(总价)说的都是房款,因为要购房者接受才会完成交易,巩先生也在协议上签了字。至于巩先生所说的没有给到充足时间看合同,周先生表示,签字资料并不多,是全部给到对方的,“签字肯定是要看的。”

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前一个购买人“王某某”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仅比巩先生购房早一个月,为何转让费就高达438万元?周先生表示,巩先生所购房价格实际相对比其他铺面还低。“他接受价格,才会去签(合同)。”

同时周先生表示,当时市场上有很多这样的“产品”,他所在项目销售的商铺都是这样的操作模式,资方也不止巨方一家。因为2016年到2019年商铺市场不好,开发商销售的货量走不出来,(有人)把几年都走不了的货量全部拿下,完成了业绩任务。

周先生表示,自己也购买过其他开发商的商铺,总价81万元,实际备案价53万元,资方赚走的这部分钱是查不到的。“存在一笔查不到的账。”周先生表示,“我接受这个(差价),所以就买了。”

公司回应:

配合办理备案登记 并无溢价收取情况

3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根据巩先生提供的、目前与其沟通的绿地集团蜀峰房产公司马姓工作人员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表示会转由负责媒体对接的工作人员予以回复。但红星新闻记者一直未接到回复,且对方电话再无人接听。

3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再次与绿地集团负责媒体的工作人员联系,并提供了采访提纲。对方提供了一份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表示稍后会正式回复采访内容。

截至约定时间,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该工作人员,最终得到答复,以“情况说明”内容为准。全文如下(已对当事人姓名做了必要的处理):

关于成都绿地中心业主投诉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巩××、丁××购买成都绿地中心项目商铺情况回顾

(1)2016年11月29日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了绿地中心项目12-301/12-401商铺。

(2)“王某某”委托倍非特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与巩××、丁××签订认购书,并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巩××、丁××购买12-301/12-401两套商铺。

(3)为了配合办理巩××、丁××所购房屋的备案登记等手续,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与巩××、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与巩××、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了其支付款项共计5604478元。

二、蜀峰公司与巩××、丁××买卖合同关系

蜀峰公司收取的款项金额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一致,巩××、丁××支付的房款总额与其房屋交易合同(即转让合同)约定金额一致。

根据巩××、丁××及我司掌握的合同资料,以及其自行提交的已付款凭证对比,蜀峰公司收取的款项金额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金额一致,并无溢价收取的情况。蜀峰公司与巩××、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取合同约定房款,合法有据。

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3日

业内人士:

“包销模式”并非溢价 主要获益来自“避税”

一位地产资深营销人士表示,这种模式是前几年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销模式”。开发商在项目滞销或者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极低的折价打包出售给包销公司或者个人,双方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没有备案,并且一般预付了10%-20%的首付款,并约定分批付完余款。

包销公司或者个人购买商铺并非自用,而是再次销售,其销售价格比市场价格低,比如原价的7折买进、9折价格出售,算上资金利息成本、管理成本,甚至找协销公司帮忙拉客户,存在极高的营销成本,通常给到的商铺销售佣金不会低于10%。因此,包销公司在销售上并无太多利润可言,主要的获益就是价外款部分的偷税、漏税,或者说避税。

“因为开发商出售给包销方,价格很低,首先就节省了很大一部分税款。”该资深营销人士表示,而包销公司或个人再次出售时,向购房者收取大笔价外款,即一笔是开具购房发票的房款,另一笔以其他名义收取,开具收据或者其他名义的发票,因为包销公司是无法开具购房发票的,所以其缴纳的综合税收低。

目前,这种包销模式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打击,几乎已经消失。

该资深营销人士表示,虽然分为两笔费用,但购房者所支付的总价通常也是低于市场价的,并不存在溢价。至于这两笔费用的收取是否合法,此前有过类似的案例,包销公司开具的价外款收据名义是“顾问咨询费”“信息咨询费”,且注明明确告知、客户知悉等条款,法院判决购房者败诉。

在巩先生的购房经历中,如果对方确实开具的是转让金收据,该资深营销人士认为不合理,因为包销方与开发商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未办理过户,购房者应该是直接与开发商办理网签备案或者过户,该商铺并未实际存在于包销方名下,就不存在转让。

律师说法:

争议点在于转让关系是否成立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认为,双方的争议点在于,该商铺的转让关系是否成立、转让费是否合理,也就是说买受人对该商铺属于转让是否知情或者同意。如果买受人对此并不知情,而出卖人没有履行相应披露义务,甚至具有隐瞒的故意,那么出卖人就带有一定的欺诈性质,买受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因为侵犯了买受人的知情权。对此,出卖方应负有举证责任,应该证明其提示或者告知过买受人。

同时,买受人认为的“一房两卖”情况,是根据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绿地集团已经与他人签订过同样的买卖合同为依据。但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存在需要网签这道程序,而没有网签说明合同的约定条款虽然有效,但实际并未完全成立,未影响到买受方正常办理网签手续。

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现在,在许多房屋销售过程中,特别是尾盘或者商铺,存在一种现象,出卖方将购房资金分为两笔,一笔由开发商正规开具发票,另一笔交由营销商或者他人。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买受人是吃亏的,因为他所交的钱理论上全是房款,但开发商只开具了一部分房款的发票。这种不开具正规发票的行为,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

在该事件中,商铺统一出售给个人,再由开发商继续出售的情况,有一种是真实的,就是通过统一出售给个人来抵债,然后再由个人委托开发商销售。同时存在另一种可能,即统一出售给个人的买卖合同本身就是虚假的,甚至存在利益输送。

至于买受方所认为的“一房两卖”,具体情况需要法院来判定。

红星新闻记者 于遵素 实习生 杨雪姣 受访者供图

编辑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