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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四川丨“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别被健身房这些规定唬住了

2020-08-31 15:16:29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在线记者 吴平

近日,有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和川报观察民情热线求助通道反映,他的手机在健身期间被盗,健身馆以合同写明“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为由拒不赔偿。

网友质疑,健身场馆的会员合同中的此类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合法?四川日报·川报观察民情热线(028-86968696)记者进行了调查。

事件回顾:

手机在健身房丢了 霸王条款致维权难

不久前,网友陈枫下班后来到锦尚西一路中航国际中心的优佳健身游泳(金融城店)馆健身,2个小时后,他放在更衣室密码柜的手机被盗。陈枫希望得到赔偿,但商家一口咬定年卡协议里面有提示,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两次出面协调均无果。

记者走访发现,和陈枫一样,很多消费者遭遇过健身房制定的霸王条款,一旦出现纠纷非常被动,难以维权。

“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特价卡不转不退”“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一旦丢失概不负责”……是这类条款的代表性表述。

记者随后采访的7个人当中,无一例外提到有霸王条款,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么被掩盖重要事实,要么被“轻描淡写”说“放心吧,这种事不会出现,”……

对于合同中写入这些条款,健身馆也是“深思熟虑”。

“一个健身场馆高峰期一下涌进几百人,但教练加前台等总计只有十多人,管理肯定跟不上,多多少少都会出点问题。”一家健身工作室创始人韩先生告诉记者,风险点很多,又不愿意拿出人力无人加强防控,健身馆就只有在合同上做文章,以期规避责任。

行业监管:

“概不负责”说法无效可立案查处

然而写入类似规避条款,健身场所管理方就真的能免责吗?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主任科员廖亮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概不负责”“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说法都是无效的。

《合同法》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费法权益保护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所谓“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解释,这类合同是出现交易纠纷的重灾区。

“为了整肃市场环境,打击霸王条款,我局每年都开展格式合同的专项整治,今年的专项整治也刚刚布置下去,将持续到年底,检查有问题的会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会立案查处。”廖亮介绍。

不想等到出了问题后才去通过消协或法律手段维权,事先可以有哪些“避雷”方式呢?

陈军建议,消费者可以要求附加“非格式条款”,对发生问题概率较高的风险点、权利义务等进行解释说明,比如在合同里写明“在贵经营场所进行消费期间,消费者无违背店家规定的不安全行为情况下,店家有义务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一旦人身财产安全受损,要给与某某比例的现金赔偿等。”从而倒逼店家改进服务。非格式条款的优先级要优于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