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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9伤 二审维持15年刑期

2020-09-22 13:56:27来源:搜狐

原标题:扬州业主遭拆迁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 二审维持15年刑期

红星新闻

9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扬州业主遭拆迁驾车撞拆迁队致2死多伤”一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韦刚上诉,维持原判作出的15年刑期。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书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12日,扬州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负责拆除韦刚户占用河道的建、构筑物。10月15日,拆违人员砸坏玻璃门,捣毁门前摄像头。韦刚到场阻拦并拍照,手机被拆违人员抢摔。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违人员和群众,致2死多伤。韦刚下车后,遭到拆违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案发后,陶冉等3名拆违人员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案处理。

2018年10月19日,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经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研究决定,直接参与决策、部署、现场组织2018年10月15日清除小运河河道阻水障碍物工作的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叶华,杭集镇副镇长胡震,杭集镇副镇长戴军,杭集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樊长勇,杭集镇农水综合服务站副站长周开明等5人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

今年3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扬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韦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扬州中院认为,陶冉等拆违人员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扬州中院一审对辩护人提出的韦刚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扬州中院否定了韦刚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属性,同时称,“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私力复仇必须摒弃……对于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死9伤极其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不能简单依据复仇主义原则,要求韦刚以命抵命,也不能一味放大韦刚因其客观上不具有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明的房屋被拆除时所产生的焦虑情绪对犯罪责任的影响,从而无限制从轻乃至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韦刚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制止对方拆房子才开车冲撞穿黄马甲的人,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韦刚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对红星新闻记者称,一审判决否认拆迁是本案的基础诱因,确属错误,“认定韦刚两次驾车冲撞,却无视强拆人员在两次驾车时用砖头砸车的暴力行为,韦刚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仅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陶冉等人,明显不当。”

江苏省高院则在二审判决书中称,陶冉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已另案处理,不属本案评判范畴。同时,江苏省高院亦否认韦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二审过程中,江苏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业主冲撞拆迁队致2死9伤获刑15年 判决理由:私力复仇必须摒弃

红星新闻

2018年10月,江苏扬州市某拆迁公司受该市杭集镇政府委托,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遭业主韦刚阻拦。双方发生冲突,韦刚遭到拆迁人员殴打。随后,韦刚驾车,两次冲撞拆迁人员和群众,致2死9伤。2020年3月16日,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扬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韦刚家属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服判决结果,将提出上诉。

3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取该份判决书。拆迁人员存在何种程度的过错?韦刚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为何作出15年刑期的判决?判决书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一、拆迁人员存在何种程度过错?

判决书中称,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防洪排涝规划》和扬州市有关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专项保护行动要求,需要对杭集镇小运河沿线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清除。涉案建筑物经相关部门组织测绘,认为侵占河道2.81米,要求业主自行拆除。经两次下达“清除告知书”,韦刚户未自行拆除,亦未针对拆除通知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一审判决书内容。

陶冉等拆迁人员在实施拆迁前,存在随意切断电源、捣毁门前摄像头、敲碎玻璃门、非法侵入等行为,并在韦刚等人试图进入拆除现场时,有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

法院认为,韦刚户在相关部门通知其自行拆除被认定为行洪障碍物的房屋时,如有异议,本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但其既未采取相应措施,又置两次“清除通知书”于不理,始终未予配合。对于行洪障碍物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均不能称为韦刚以故意驾驶机动车辆冲撞道路人群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陶冉等人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二、韦刚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法院认为,韦刚持铁管欲进入拆除现场,遭到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但陶冉等人的意图,是将其驱离到拆除现场外围。后来韦刚驾车离开现场,绕行折返至非机动车道北侧,先后两次冲撞人群,这一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正当防卫的情形。

↑一审判决书内容。

对于韦刚辩护人提出的“韦刚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等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三、为何作出15年刑期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私力复仇必须摒弃。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设法治社会要求一切主体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

“本案所涉陶冉等人因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行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王某(韦刚前妻)也已就相关行政主体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法院在判决书中称。

法院还表示,对于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死9伤极其严重后果的行为,既不能简单依据复仇主义原则,要求韦刚以命抵命,也不能一味放大韦刚因其客观上不具有建房手续和产权证明的房屋被拆除时所产生的焦虑情绪对犯罪责任的影响,从而无限制从轻乃至减轻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王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