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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拆迁承诺原地安置却不给了, 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2020-11-09 13:56:22来源:搜狐

“2017年,自家房屋所在的地块被拆迁了,当时与征收单位签的协议是原地安置。现在小区正在建设,楼房也开始预售了,可自己迟迟都没有接到回迁安置的通知。找征收办和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没有房源,不能原地安置了”齐齐哈尔市的刘女士说道。

事后,相关人员告诉刘女士,他们开发建设的这地块没有回迁安置的房屋,如果征收单位答应居民原地回迁,得到他们手中购房。说好的原地回迁,现在为什么却不给了?面对这种情况,被安置人要该怎么办?

在实践中,类似这样的情况有很多,而且也有许多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家当时签的协议是是由征收方提供安置房屋,但是现在过去了七、八年了,仍然在租房过日子,去找相关部门询问,他们也总是推脱,没有人管....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从实践中来看,绝大多数被拆迁人都会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而且,许多被拆迁人都会认为,选择产权置换更方便,更有安全感,不用自己费时间选房,只要到了交付房屋的时间,那么一家人就可以搬进新的房屋开始新的生活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在选择了安置房并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了解清楚安置房所处地块,安置房面积、户型

2.弄清楚安置房是不是现房。如果是现房那就好说,但如果不是现房,那么重建一般都需要很长的时间,有可能是2年或是3年,甚至是更久。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有一个心理准备。

3.违约事项一定要明确在拆迁补偿协议里,以避免事后对方违约或不认账。

4.要询问清楚,是不是所有的拆迁户都已同意在一定的时间内搬迁。

5.关键一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对拆迁协议里的内容要仔细的检查,尤其是补偿数额、支付时间等,如果有疑问万不可草率的签订,可及时的咨询律师。

另外,如果已经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或是产权置换协议,但到了协议约定的时间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话,此时被拆迁人也不要干等着,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地方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比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同时,对于超期还没有交付安置房的,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3、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能直接适用的只限于浙江省被拆迁人,其他地区被拆迁人可查看当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无论是什么地区的被拆迁人,只要征收方未按照协议里约定的交付安置房,那么被拆迁人就有权要求征收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或是主张改选货币补偿,若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一推再推,被拆迁人也不必等待,直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