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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男子买二手房,得知一对母子曾在窗外露台坠亡,要求退房

2020-11-09 15:25:40来源:新浪

在一座城市打拼,

许多人对房子很在意,

会用毕生积蓄购置房产,

安家落户。

在南京打拼多年的小张也不例外,

一直想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结合实际情况,

他将眼光投向二手房市场。

殊不知,有着一定房龄的二手房

或多或少见证过悲欢离合。

去年,

他在雨花台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

不料准备入住时,

得知一对母子曾在窗外露台坠亡。

这件事在他心里十分膈应,

认为这房子是“凶宅”,

与原房主打起官司要求退房。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以“凶宅”为由要求退房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案涉房屋算不算“凶宅”?

法官认为,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凶宅”的判断应符合公序良俗,以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为标准:

1、死亡形式,应是非正常死亡,生老病死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凶宅”的衡量因素范围;

2、死亡地点,应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内或者专有的空间场所,至于电梯、楼梯间及车位等公共区域则不应属此范畴内;

3、双方约定,若交易双方对“凶宅”范围、情形有特别约定,在不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尊重其约定。

该案中,坠亡事件虽系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发生地点并非在案涉房屋主体结构或专属范围内,而是在案涉房屋外、位于一楼的公共露台处,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并未对“凶宅”有过超越一般认识的特别约定,同时死亡人员亦非案涉房屋居住使用人员,因此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凶宅”,否则即与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和预期相悖。综上,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调解补偿:

虽不属凶宅,但原房主违背诚信

在弄清算不算凶宅,以及梳理相关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后,不足以解约退房,但“坠亡事件”是否应当告知?原房主是否违背诚信原则?

法官认为,虽然案涉房屋不应被认定为“凶宅”,但在实践中,发生在房屋附件的坠亡事件往往也会对房屋买卖交易是否成就或房屋成交价格具有一定影响。该案中,坠亡事件发生于2019年4月,李先生于事件发生后,立即停止对该房屋的装修,并于当月将其挂牌出售,由此可认定李先生对于坠亡事件知晓且心存芥蒂,因而急于将房屋出售。

在此情况下,李先生故意对买受人隐瞒事实,有违诚信原则,对纠纷产生负有一定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先生给付原告小张补偿款5万元。

法官提醒:

合同中也可对“凶宅”相关情形约定

来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