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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价格提醒告诫函: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恶意囤积

2020-01-30 16:31:41来源:佛山新闻网

佛山新闻网讯 记者冯杏瑜报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谣传消息导致部分地区出现抢购大米等民生物资商品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为防止相关生产者及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粮油等民生物资商品价格,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1月26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粮油等民生物资商品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经营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提醒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囤积相关商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提醒各相关经营者:一、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二、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变相涨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三、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农副食品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批发、零售、收购业务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恶意囤积。四、经营商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到标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