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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为谁留必要份额?民法典话你知

2020-10-06 18:21:16来源:佛山在线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遗嘱应为谁留必要份额

案情简介:林某嫁人后因交通事故成植物人,林某有两哥哥,其父母生前立遗嘱将遗产由两哥哥继承。后父母身故,两哥哥要求按遗嘱继承,林某丈夫为照顾林某失业,没有经济来源,遂以林某名义起诉要求参与分割父母财产,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条和评析: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条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成年监护的规定,但相较于此前的民法通则,此规定将被监护人的对象范围从精神病人扩大至成年人,将“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修改成“子女”,将其他担任监护人的范围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变更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并加入了民政部门作为同意主体,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属于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林某因事故成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丈夫应作为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即林某丈夫有权以林某名义起诉。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林某父母的遗嘱,并无为林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林某丈夫以林某名义起诉主张参与分割父母财产,是有民法典为据的。

侄甥亦可代位继承

案情简介:陈某家产过亿,一直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亡。他仅有一个姐姐,但也早已去世,留有侄子侄女各一人。今年陈某突发疾病死亡,其侄子侄女是否可以继承他的财产?

法条和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可见,相较于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纳入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拓宽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面,这利于私有财产在家族内的传承与流转,有效解决了部分失独家庭因无设立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亦不存在法定继承人之下,遗产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情况。

根据案情,陈某生前未设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死亡后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虽陈某姐姐先于陈某去世,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某的侄子侄女作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均有权代位继承陈某的遗产。

高空抛物害人累己

案情简介:高空抛物受伤,如何划分责任?2018年,东莞塘厦某小区内,董女士带3岁外孙女散步,结果外孙女被高空扔下的苹果砸中,不省人事,后共做了4次手术,病情方有所稳定。警方调查发现,肇事者是一位住在24楼的11岁女孩。面对高额医药费,女孩母亲感觉无力承担,内心崩溃,跳池塘轻生,后被救回;女孩的父亲只能拿出7万元。

法条和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可见,该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了实质性修订,特别是增加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强调公安等机关要主动介入调查,以专业调查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前述案例因公安机关调查,才让受害方能明确侵权责任主体,便于追责。同样,管教好子女、履行好监护责任,是父母的应尽义务,不然,后果往往也是难以承受的。

原标题:民法典在身边——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来源|佛山日报

文|佛山市律师行业民法典宣讲团曹建勋